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8 17:33:51  来源:  点击次数:21634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344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支持我省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鼓励发展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拓展上下游建筑产业链,着力打造“海西建筑航母”企业,提升福建建筑业品牌竞争力。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贷款、投标保函等表内外业务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创新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物为银行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对上市募集资金符合产业政策的计划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给予支持。确定50家左右重点骨干施工企业作为省重点扶持对象,率先推行全省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优先向社会推介;资质升级实行“绿色通道”,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产业做优做强、做专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发展,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转型,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探索建设与投资一体化的运行模式,从建造建筑产品向经营建筑产品转变,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一体化的新路。扎实推进建筑劳务实体化,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规范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鼓励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延伸服务产业链,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全过程、工程全寿命周期提供管理服务。

  通过项目带动本省企业发展,对本省“高、大、精、尖”项目、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水利、港航、电力、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保证本省企业有参与投标的机会,优先考虑由本省优秀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省建材产品;扶持本省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BTBOTEPC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各地不得设置各类条件排斥本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承接业务。

  三、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引导施工企业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业化进程。运用先进适用技术,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快推进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应用,大力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抓紧制订预制装配式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试点。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要研究制订预制外墙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容积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建立绿色建筑(含工业化建筑)“以奖代补”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建筑工业化实施。

  四、发展壮大总部经济。提升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总部经济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各设区市及“建筑之乡”县(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安排适量用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设定施工产值、税收作为前置条件。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在注册所在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各级政府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对建筑业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员工公寓,可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建设,实施统一监管,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支持中央企业和省外优秀施工、勘察、设计企业到我省落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省政府已出台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壮大“建筑之乡”产业集群,完善“建筑之乡”评选办法,实行动态考核机制。赋予“建筑之乡”县(市)在产业发展政策方面享受设区市同等权限的待遇。定期表彰优秀“建筑之乡”、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加强与省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协调,为我省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在扶优扶强、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外向型企业倾斜。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境外市场。外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给予前期咨询考察、投(议)标设计、境外承包工程展、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扶持,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扶持政策。

  六、着力打造精品工程。加快推进建筑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各类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执行优质优价政策,适时调整优质优价标准,鼓励建设优质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支持新建社会事业类省重点工程项目创建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省优秀勘察设计奖,争创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支持设计大师领衔设计,提升我省城市建筑设计水平。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建设资金和创优费用落实到位。

  七、推进建筑科技创新应用。建筑业企业应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开展施工技术、工艺的研究应用,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企业与高校协同创新,支持建立协同创新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省级科技经费加大对建筑科技项目的扶持,支持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加强建筑工业化技术开发应用,引导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示范工程。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施工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可享受进口贴息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信息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企业和项目信息化管理,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

  八、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对建筑业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已出台的人才补贴、购房安家补助等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各级政府应对其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有实力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支持在大型骨干施工企业中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2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项目经理,以及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打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社会化评审职称和补充渠道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8号)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建筑行业教育培训改革,充分运用我省支持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办好建筑职业学校和高校土建类专业。加强面向服务建筑行业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建设建筑劳务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其作为福建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基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建筑行业特点,研究出台贯彻落实《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除中央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实施积极财税扶持政策。施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29 号)规定的民营工业企业税收奖励政策。对施工企业兼并重组,在办理房产、车辆等过户手续涉及的相关费用,以及工商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予以减免。施工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税务部门应服务指导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外向型施工企业回乡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和不合理税费征收,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手续,为施工企业拓展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施工企业,其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境内施工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建立完善统一开放、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严禁对省内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实行准入备案。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平台,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形成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扶优扶强方面的应用。创新完善招投标制度,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简化民营投资项目招投标程序,从制度设计上增强企业创优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农民工工资防欠清欠等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劳务分包行为,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提高企业内部工资管理水平。

  规范各类保证金制度,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施工企业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倡导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形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规范约束业主行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约束机制,逐步推行预算价、中标价、结算价按规定公开制度,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和审计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推进工程造价改革,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定额人工费调整机制,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满足市场需要。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强化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监管队伍稳定,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10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