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岸路212号之2房产公开招租信息

发布时间:2015/5/12 9:22:43  来源:  点击次数:22837

溪岸路212号之2房产公开招租信息

1、房产座落位置:思明区溪岸路212号之2;

2、起租标准: 办公房产(两层)使用面积约160㎡,租金每月每平米不低于60元起价;附属简易设施(单层)面积约200㎡,租金每月每平米按固定价18(不参与竞价);租金每年递增5﹪,按季缴交;

3、租赁年限: 3年;若遇政府或特房集团对该地块及房产规划作为其他用途,承租户应在保证房产完整的前提下,收到特房建工公司发出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退还,并终止租赁合同。招租人对承租户房产的装修、装饰、搭盖及添附、增添的相关设施等无需任何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4、租赁现状及要求:按现状带租约,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水、电为分表;该房产严禁经营餐饮;

5报名时间及要求:发布之日起7天截止;仅限特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报名;

6、竞租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缴交时间截至2015522日下午1500截止,以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中银行受理章的时间并经招租方财务人员确认为准;

7、提交报价及公布报价地点: 特房建工三楼开标室 (厦门文塔路221号靠近禾祥西路麦当劳);

8、资格审核及报价提交时间:2015528日下午1500-1530

9、报价提交截止时间:2015528日下午1530截止;

10、公布报价时间:2015528日下午1535开始;

备注:承租人对上述情况应有充分了解。承租人须熟阅招租资料,招租文件见附件(招租规则、租赁合同、承租意向人承诺函、报价单)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房产公开招租规则

一、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特房建工公司网站发布公开招租房产信息。

二、承租意向单位自行查看现场及周边情况,准备竞租保证金,做好报名、投标报价准备等。

三、资格确认:承租意向单位应在招租人发布公开招租房产信息后先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到招租人单位报名,在规定时间截止前缴交竞租保证金,领取招租相关资料同时签署承诺函后,方才具备参加房产公开招租的资格。上述承诺函一经签署,即视为承租意向单位已知悉本次公开招租的规则及该房产的现状与周边情况等所有信息并无异议。招租人对报价公布后落选的单位(或入选的单位在原承租单位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以转帐方式无息返还房产竞租保证金(返还时需提供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入选的单位在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后与我司签定租赁合同时按竞租保证金的30﹪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竞租保证金缴交帐户开户名: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建行,帐号:35101535001050007936

四、报价方式:承租意向单位将愿意承租该房产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金额密封于信封内(不得低于起租标准,报价金额应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信封封面应注明意向房产的具体座落位置,并于公布报价当天到指定地点交给招租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送达视为无效报价。

五、公布报价、确定承租候选单位:报价时间截止,招租人按公布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当众开启承租意向单位的报价信封,现场公布所有按时送达的报价,低于起租标准的为无效报价,报价金额最高者(以办公房产报价金额高为准)为承租第一候选单位,以报价金额从高到低依次决定候选单位顺序。若报价金额相同最高者有两个单位以上,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承租第一候选单位顺序。

六、优先承租权:

() 原承租单位应按招租人要求到现场参加投标报价,并行使优先承租权,即在上述期限内若原承租单位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单位的报价继续承租该房产,则原承租单位享有优先承权,且应与招租人按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签定新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若转租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租第一侯选单位资格自动失效。

() 超过上述期限若原承租单位不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单位的报价继续承租该房产的,则视为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

() 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后,由承租第一候选单位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于公布报价之日起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

七、原承租单位放弃优先承租权后,若承租第一侯选单位在上述期限内不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该侯选单位自动放弃本次承租资格,但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招租人可选择重新组织招租,或按以下方式处理:承租第二侯选单位可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此类推,承租单位必须按招租人规定十日内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

八、承租意向单位参与公开招租活动过程中,均应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参加。承租意向单位应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或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

九、公开招租结果,即中标承租单位将在公布报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特房建工集团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原承租单位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信息将同时公示。

备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与优先承租权相关的规定仅适用于拟公开招租的房产存在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如不存在优先承租权的,则报价金额最高的直接选定为新承租单位,并在公布报价之日起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招租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2270180                监督电话:2270559

 

 

承租意向单位承诺函

 

我是思明区溪岸路212号之2房产的承租意向单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已知悉该店面存在优先承租权及相关公开招租的条件(包括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现承诺如下:

一、该房产公开招租时若本单位成为承租候选人但原承租单位行使了优先承租权,则本单位承租候选人资格自动取消。

二、若本单位被选定为新承租人,本单位保证在本次公开招租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否则本单位同意将本单位所缴交的竞租保证金抵给招租人作为违约补偿金。

三、本单位承诺,中标确认书签署后,按照招租人要求等待招租人通知,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到厦门市文塔路221号三楼行政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视为违约。

四、本单位承诺,对该房产的相关信息已全面熟悉,同意并承认招租人告知的有关房产招租信息、规则和租赁合同条款等要求,按时缴交租金。自愿在招租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迁并承担自己的一切损失。

承租意向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_               

                                   时间:2013   

 

 

 

 

溪岸路212号之2房产报 价 单

 

特房建工集团:

本单位______________        溪岸212号之2房产及周边情况己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产,报价金额按办公房产(两层)使用面积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  ),附属简易设施(单层)租金按每月每平米﹙大写)                                   _ 壹拾捌元整_(小写¥:_18),租金每年递增5%

 

               承租意向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法人(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2015     

 

 

 

 

 

 

 

 

 

 

 

 

         

              

 

合同编号:TFJGH(2015)ZC027

 

 

 

 

甲方(出租人):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思明区文塔路221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租赁期限自             日至               日止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座落在思明区溪岸路路221号之2房产,按现状办公房产(两层)使用面积约160平方米,场地上附属设施(单层)面积约200平方米计租,出租给乙方。乙方对上述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使用。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租赁期限为3,自2015_ _ 日至_2018_    _  _日止。租金按办公房产(两层)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场地上附属设施(单层)租金每月每平米     元,租金每年递增5%每月租金按下列表格计算:

起讫时间

/租金(元)

大写(人民币)

2015

2016  

 

 

2016

2017  

 

 

2017

2018  

 

 

    租金每叁个月结算一次,第一期租金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其后每期租金于到期前十日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甲方开户名: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建行,帐号:35101535001050007936

三、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期间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责任,甲方应无息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地方的法规、规定。

五、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1、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规定、要求;

2出租的房屋权属清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应于  /    / / 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不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为续租的则本条款无效)

六、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和增添。确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其费用由乙方自理(且新增的装修固定部分归甲方所有);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若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叁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如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租赁期届满乙方应按时把所承租房屋交还甲方。

七、房屋修缮责任:

1、房屋的自然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2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复造成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应给予协助。

八、乙方在承租期间,将所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合同。

九、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提前协商。因当事人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十、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1)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国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2)甲方的上级单位要求收回;(3)发生不可抗力;(4)本合同另有约定。因前述事项甲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甲方、乙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遵守事项:

1、乙方经营场所的装饰、改造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的,乙方必须先报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2、乙方经营场所内专用消防通道、各种出入口,不允许占用、阻塞、反锁,要始终保持畅通无阻,通道出口处要安装逃生指示灯标志,如有安装各种报警系统、灭火喷淋系统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灵敏、有效。

3、乙方经营场所内的用电、用火、用气的安装要规范,使用、运送、储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乙方经营场所内如设有阁楼及仓库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后才能使用,存放物品不得超重,防止塌陷伤人;阁楼仓库不许用作员工宿舍,不许在阁楼、仓库内用电器煮饭菜、烧开水,不许点蜡烛、烧香、吸烟等。

5、乙方经营场所50平方米内的,应自行配置干粉灭火器2-4支,应急灯1-2盏;100平方米内的,配干粉灭火器4-8支,应急灯2-4盏;依此类推。餐饮业厨房另外加配灭火器,排油烟机要定期清洗油污,防止油污倒流引起火灾。灭火器要专人保管,定期维护和换药。(乙方若未按规定配足消防设施应罚款10%的月租金)

6、乙方经营场所内如有公共消防设施要爱护,不得将消防栓内的器械损坏、丢失、挪作他用,严禁无故打开消防阀门取水用或关闭过路消防阀门。

7、乙方属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准地点、品种、数量经营和储存,其他“特行”如:酒吧、歌舞厅等必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的“特行许可证”才能经营。

8、乙方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9、乙方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有责任配合甲方与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

10、乙方经营场所如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拨打“119报警。

11、乙方应当对经营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条款:

该租赁物仅限用于办公若遇政府或特房集团对该地块及房产规划作为其他用途,乙方应保证在所承租办公房产及场地附属设施完整的前提下,收到甲方发出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无条件退还,并终止租赁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乙方房产及场地的装修、装饰、搭盖及添附、增添的相关设施等无需任何赔偿或补偿的义务。

() 补充条款:

1、乙方设置广告牌等室外广告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自行办理广告内容审批手续。乙方对所租房产的装修方案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报批。

2、乙方承租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遵守事项》(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盗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乙方因使用本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给他人或乙方自己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其他费用迁出时,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弥补,多余部分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须予补足。

5、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以及市政府和小区管理处规定的其他收费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乙方装修、经营所需的水电表及线路由乙方自理,甲方可给予配合。

6、租赁房产外的通道为公共通道,乙方须自行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如有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且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分租、转租、转借、私自交换或变相买卖使用权的;

(2)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达30天以上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5)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证违法经营的;

(6)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字与乙方(及其直系亲属)名字不符的;

(7)违反本补充条款第2条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纠正的。

(8)违反本补充条款第3条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租金照实计算至合同终止之日。乙方须及时迁离并交回房产,否则应承担本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不终止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8、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完毕该房产移交手续,双方应对房产移交时的状态进行书面确认。乙方应在移交前对该房产内属其所有的且尚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清运(甲方同意予以保留的除外),同时应保证该房产及属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如移交时该房产及设施设备未完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完好,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乙方应理清因租赁经营该租赁房产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并在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工商部门注销或变更以租赁房产所在地为注册地址的所有工商登记(含转租方)。若发生乙方与转租方的纷争由乙方负责解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更换门锁等措施,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房产移交给甲方或办理上述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的10%向甲方支付使用费;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还可以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因逾期移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因无法按期向新承租人交付该店面等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如乙方未能及时对租赁房产内的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清运,则视为授权甲方请他人进行拆除、清运,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拆除、清运装修、设备时对该房产及甲方所有的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在乙方向甲方办理房产移交手续之前,乙方还应向有关部门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有关费用并与甲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租赁房产且乙方应按本补充条款第8条的约定承担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书面通知可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上述书面通知各方应根据对方在本条款(2)所列的联系方式发出。本合同各方预留的通讯地址、电话等为预留一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时生效。变更一方怠于通知导致另一方无法收到或者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文件的不利后果,由怠于通知的一方自行承担。

(1)双方应根据以下约定确定通知正式送达的时间: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特快专递发出,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C、以挂号信件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D、以传真发出的,发件方打印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2)双方联系地址如下:

甲方(出租人)名称: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思明区文塔路221

电话:0592-2270180

传真:0592-2270182

邮政编码:361004

乙方(承租人)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0、在租赁期内,如果房屋出现主体结构损坏且影响乙方经营或安全的,由甲方负责维修,除此之外的房屋其他损坏(如:门、窗、水、电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予补偿。

11、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付,以每月月底抄表为准。该房产水电表为总表,总表与分表之间的差额按乙方实际用量进行分摊。甲方根据有关部门公布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自用及总表之间差额的水电费。

12、除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外,甲方的沉默、不作为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行为均不应推定为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乙方擅自转租的,即使甲方未在转租后六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均不应视为甲方同意转租,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擅自转租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乙方同意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抗辩。

13、租赁期满前,该房产将重新进行公开招租。乙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拟定公开招租规则的要求行使优先承租权,并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否则视同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收回房屋。若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包括视为放弃)且合同期满又不退出该店面,则乙方同意按本补充条款的第8条约定承担逾期移交违约责任。

14、补充条款约定与前述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的概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

签订时间为: 2015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