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景商业广场二层公开招租信息

发布时间:2014/7/11 15:38:03  来源:  点击次数:19055


 

瑞景商业广场二层公开招租信息

一、租赁物位置
莲前东路瑞景商业广场二层D区西南侧,该租赁物从商场整体定位为经营西餐、咖啡来招商使用。现拟重新公开招租。
二、租赁物面积
建筑面积868.16㎡,公摊面积约49.6%,实际使用面积约440㎡。
三、租赁要求
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该租赁物用途为经营西餐、咖啡,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水、电、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广告等)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租赁期间必需服从瑞景商业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除非物业管理单位中间有变更)。
四、竞租人资格条件
具有实际经营咖啡、西餐店经验,具有良好的资信,无不良记录。
五、租赁条件
1.租赁物起租价为人民币78元/㎡•月。
2.第一、二年租金不变,第三、四、五年环比递增4%,租金每三个月缴交一次。
3.租赁年限:5年。
4.租赁用途:咖啡、西餐。
5.租金缴交方式:租金按每期三个月结算,第一期租金中标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缴交。
6.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
六、竞租保证金
竞租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缴交时间2014年7月17日下午17:00前截止,以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并经招租方财务人员确认为准。
七、报名时间
发布之日起7天截止。 
八、资格审核及报价提交
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7日。
正常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九、公布报价:2014年7月18日上午10:00开始。
十、提交报价及公布报价地点:特房建工公司一楼会议室(思明区文塔路221号,靠近禾祥西路麦当劳)。
备注:承租意向人对上述情况应有充分了解,须熟阅招租文件。招租文件见附件(招租规则、承租意向人承诺函、报价单、租赁合同)。
原承租人未按招租要求到现场,也未提出优先承租权的,视为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

               

                    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1日            

 


 

房产公开招租规则

 

一、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特房集团网站、特房建工公司网站发布公开招租房产信息。
二、承租意向人自行查看现场及周边情况,准备竞租保证金,做好报名、投标报价准备等。
三、资格确认:承租意向人应在招租人发布公开招租房产信息后先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并提交身份证等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到招租人单位报名,在规定时间截止前缴交竞租保证金(承租意向人为个人的,缴交竞租保证金时应注明身份证号码),领取招租相关资料同时签署承诺函后,方才具备参加房产公开招租的资格。上述承诺函一经签署,即视为承租意向人已知悉本次公开招租的规则及该房产的现状与周边情况等所有信息并无异议。招租人对报价公布后落选的承租意向人(或入选的承租意向人在原承人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以转帐方式无息返还竞租保证金(承租意向人为个人的,返还时需提供储蓄卡开户银行名称及卡号;承租意向人为公司的,返还时需提供开户单位、银行名称及帐号),入选的承租意向人在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与我司签定租赁合同时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需根据租赁合同补足。竞租保证金缴交帐户开户名: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建行银行城建支行,帐号:35101564901050006081。
四、报价方式:承租意向人将愿意承租该房产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金额密封于信封内(不得低于起租标准,报价金额应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信封封面应注明意向房产的具体座落位置,并于公布报价当天到指定地点交给招租人(应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送达视为无效报价。
五、公布报价、确定承租候选人:报价时间截止,招租人按公布的时间在指定地点当众开启承租意向人的报价信封,现场公布所有按时送达的报价,低于起租标准的为无效报价,报价金额最高者为承租第一候选人,以报价金额从高到低依次决定候选人顺序。若报价金额相同最高者有两人以上,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承租第一候选人顺序。
六、优先承租权:
(一)原承租人应按招租人发布招租信息时间的要求到现场参加
投标报价,并行使优先承租权,即在竞标当天内若原承租人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继续承租该房产,则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且应与招租人按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若转租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租第一侯选人资格自动失效。
(二)超过竞标当天若原承租人不愿意以承租第一候选人的报价
继续承租该房产的,则视为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由承租第一候选人与招租人
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应于公布报价之日起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
七、原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后,若承租第一侯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该侯选人自动放弃本次承租资格,但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招租人可选择重新组织招租,或按以下方式处理:承租第二侯选人可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此类推,承租人必须按招租人规定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承租权。
八、承租意向人参与公开招租活动过程中,均应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含港澳台)承租的,应有相应的经有权机关认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承租意向人应持单位营业执照 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参加,非承租意向人本人参加的,代理人应有承租意向人的书面授权。
九、公开招租结果,即竞标当天招租人与中标承租人(个人或单位)签署中标确认书,并将在公布报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特房集团、特房建工网站进行公示,原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的信息将同时公示。
备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与优先承租权相关的规定仅适用于拟公开招租的店面存在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如不存在优先承租权的,则报价金额最高的直接选定为新承租人,并在公布报价之日起十日内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本次公开招租承租人对承租房产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招租人转让出租物时,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

咨询电话:5207772 或5027799  徐先生
监督电话:2270559   张小姐

招租人: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意向人承诺函


 

我是               房产                   店面的承租意向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人已知悉该房产现状、招租信息、规则、租赁条款等内容和要求,现承诺如下:
一、该房产公开招租时若本人成为承租候选人但原承租人行使了优先承租权,则本人承租候选人资格自动取消。
二、若本人被选定为新承租人,本人保证在本次公开招租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与招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否则本人同意将本人所缴交的竞租保证金抵给招租人作为违约补偿金。
三、本人承诺,中标确认书签署后,按照招租人要求等待招租人通知,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文塔路221号三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视为违约。
四、本人承诺,对该房产的相关信息已全面熟悉,同意并承认招租人告知的有关房产招租信息、规则和租赁合同条款等要求,按时缴交租金。自愿在招租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搬迁并承担自己的一切损失。
五、本人确认本次招租物无优先购买权,且招租人转让招租物时,无须事先通知本人。
承租意向人:
联系电话:
                                时间:2014年  月  日
瑞景商业广场D区西南侧房产报价金额

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           对瑞景商业广场D区西南侧           店面及周边情况和租赁条款要求等己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店面,报价金额按使用面积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承租意向人:                     
                        单位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14年   月   日                          

 

 

 

 

 

厦     门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TFHWRJ(2014)001

 

 

甲方(出租人)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思明区文塔路221号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座落在瑞景商业广场D区F2—128号至F2—134号商铺,建筑面积868.16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乙方对上述商铺做了充分了解和现场踏勘,愿意承租该商铺作为经营咖啡、西餐餐饮店使用。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店面(两层)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每月租金按下列表格计算:
起 止 时 间 租租金/月(元) 大大写(人民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金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交付给甲方第一期租金,其余的于每期第一个月的10日前支付当期租金。甲方开户名: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厦门建设行城建支行,帐号:35101564901050006081。
三、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期间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责任或其他遗留问题(如场地移交、水电结算等),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续租的,原缴交的保证金不足的,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补足)
四、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地方的法规、规定。
五、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1.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规定、要求。
2.出租的房屋权属清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给乙方。不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为续租的,则本条款无效)。
六、房屋租赁期间,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和增添。确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备案,其费用由乙方自理(且新增的装修固定部分归甲方所有)。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以及因乙方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和承担。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叁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3.乙方不得利用该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如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单方解除本合同。
4.租赁期届满,乙方应在缴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后,自行清理承租场地内的自有设施设备及相关垃圾,按时将租赁物交还甲方。逾期未清理的设施设备,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清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房屋修缮责任
1.房屋的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联系并配合乙方向物业管理单位诉求维修。
2.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应积极配合瑞景商业广场管理单位对房屋检查和维修。
4、乙方自行修缮、装修部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乙方自行维修、养护并承担费用。
5、其他修缮见补充条款。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私自将所承租的租赁物转租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如确实需要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出租场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提前协商。因当事人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十、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1)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国家征用拆迁等政府行为;(2)甲方的上级单位要求收回;(3)发生不可抗力;(4)本合同另有约定。因前述事项甲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甲方、乙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思明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遵守事项
1.乙方经营场所的装饰、改造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的,乙方必须先报审批后方可施工,完工后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2.乙方经营场所内专用消防通道、各种出入口,不允许占用、阻塞、反锁,要始终保持畅通无阻,通道出口处要安装逃生指示灯标志,如有安装各种报警系统、灭火喷淋系统要定期检查维护,保证灵敏、有效。
3.乙方经营场所内的用电、用火、用气的安装要规范,使用、运送、储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乙方经营场所内如设有阁楼及仓库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后才能使用,存放物品不得超重,防止塌陷伤人;阁楼仓库不许用作员工宿舍,不许在阁楼、仓库内用电器煮饭菜、烧开水,不许点蜡烛、烧香、吸烟等。
5.乙方经营场所50平方米内的,应自行配置干粉灭火器2-4支,应急灯1-2盏;100平方米内的,配干粉灭火器4-8支,应急灯2-4盏;依此类推。餐饮业厨房另外加配灭火器,排油烟机要定期清洗油污,防止油污倒流引起火灾。灭火器要专人保管,定期维护和换药(乙方若未按规定配足消防设施应罚款10%的月租金)。
6.乙方经营场所内如有公共消防设施要爱护,不得将消防栓内的器械损坏、丢失、挪作他用,严禁无故打开消防阀门取水用或关闭过路消防阀门。
7.乙方属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批,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核准地点、品种、数量经营和储存,其他“特行”如:酒吧、歌舞厅等必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的“特行许可证”才能经营。
8.乙方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9.乙方有责任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有责任配合甲方与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
10.乙方经营场所如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拨打“119”报警。
11.乙方应当对经营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遭受经济处罚,并致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或支、垫付相应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行政罚款、第三方赔偿金等,甲方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单方解除本合同。
(二)补充条款
1.该店面用途为商场配套的咖啡、西餐,要求对周边环境无噪音,无水空气污染等。经营承租人要以商场的整体大局出发,必须服从瑞景商业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
2.乙方设置广告牌等室外广告时,须经瑞景商业广场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并由乙方自行办理广告内容审批手续。乙方对所承租的租赁物装修方案需经瑞景商业广场管理单位和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报批。同时,乙方自行负责该室外广告设备的日常维护、养护及相关费用,因该室外广告设备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承租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遵守事项》(详见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盗等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乙方因使用本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给他人或乙方自己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时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乙方缴清租金及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搬出承租场地且办结交接手续后,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乙方须予补足或由甲方另行追偿。
6.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以及市政府和小区管理处规定的其他收费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乙方装修、经营所需的水电表及线路由乙方自理。
7.租赁房产外的通道为公共通道,乙方须自行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如有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协助。
8.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且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分租、转租、转借、私自交换或变相买卖使用权的;
(2)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达30天以上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5)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证违法经营的;
(6)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字与乙方(及其直系亲属)名字不符的;
(7)违反本补充条款第2条未在甲方要求时间内纠正的。
(8)违反本补充条款第3条不愿意承担责任的。
(9)违反本补充条款第11条。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书自乙方收到后即行生效。租金照实计算至合同终止之日。乙方收到通知书后,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迁离并交回房产,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强制腾退,由此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本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责任。甲方也可选择不终止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违约金可累计计算。
9.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完毕该房产移交手续,双方应对房产移交时的状态进行书面确认。乙方应在移交前对该房产内属其所有的且尚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清运(甲方同意予以保留的除外),同时应保证该房产及属甲方所有的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如移交时该房产及设施设备未完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完好,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乙方应理清因租赁经营该租赁房产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并在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工商部门注销或变更以租赁房产所在地为注册地址的所有工商登记(含转租方)。若发生乙方与转租方的纷争由乙方负责解决,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原因造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更换门锁等措施,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房产移交给甲方或办理上述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的10%向甲方支付使用费;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还可以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因逾期移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甲方因无法按期向新承租人交付该店面等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如乙方未能及时对租赁房产内的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清运,则视为授权甲方请他人进行拆除、清运,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在拆除、清运装修、设备时对该房产及甲方所有的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时,在乙方向甲方办理房产移交手续之前,乙方还应向有关部门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有关费用并与甲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租赁房产且乙方应按本补充条款第8条的约定承担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
10.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书面通知可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上述书面通知各方应根据对方在本条款(2)所列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文件送达对方预留地址,即为有效送达,而不论被送达人一方是否签收。本合同各方预留的通讯地址、电话等为预留一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该变更通知自送达对方时生效。变更一方怠于通知导致另一方无法收到或者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文件的不利后果,由怠于通知的一方自行承担。
(1)双方应根据以下约定确定通知正式送达的时间: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特快专递发出,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C、以挂号信件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D、以传真发出的,发件方打印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2)双方联系地址如下:
甲方(出租人):
名称: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思明区文塔路221号
电话:0592-5202772
传真:0592-5027788
邮政编码:361004
乙方(承租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1.在租赁期内,如果房屋出现主体结构损坏且影响乙方经营或安全的,由甲方负责维修,除此之外的房屋其他损坏(如:门、窗、水、电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予补偿。12.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付,以每月月底抄表为准。该店面水电表为总表,总表与分表之间的差额按乙方实际用量进行分摊。甲方根据有关部门公布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自用及总表之间差额的水电费。13.除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外,甲方的沉默、不作为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行为均不应推定为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乙方擅自转租的,即使甲方未在转租后六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均不应视为甲方同意转租,甲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擅自转租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乙方同意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抗辩。
14.租赁期满前,该店面将重新进行公开招租。乙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拟定公开招租规则的要求行使优先承租权,并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续租及承诺,否则视同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收回房屋。若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包括视为放弃)且合同期满又不退出该店面,则乙方同意按本补充条款的第8条约定承担逾期移交违约责任。
15、若甲方因管理需要,将本合同项下出租房产委托给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应于委托事项产生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服从管理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
16.补充条款约定与前述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的概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
17.本合同签订同时,双方应签订《廉政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订时间为: 2014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廉洁承诺书

 

本承诺书为双方签署瑞景商业广场D区F2—128号至F2—134号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必备条件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本公司/本人充分理解国家有关廉洁政策和法规,充分理解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充分理解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及上级单位关于招投标、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和程序的严肃性。
根据上述原则,本公司/本人自愿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向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如特房集团、特房建工集团等)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如特房集团、特房建工集团等)招投标、采购、资产管理等制度和程序,不做招标、采购制度、资产管理等制度和程序未规定的任何行为;
2.不以任何方式向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如特房集团、特房建工集团等)员工赠送现金、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3.不以任何方式为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如特房集团、特房建工集团等)员工提供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为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如特房集团、特房建工集团等)提供任何低价商品;
5.不为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如特房集团、特房建工集团等)员工及其亲友提供任何票据报销;
6.不做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其他任何行为。
若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工作人员违背上述承诺,致使厦门洪文居住区开发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如特房集团、特房建工集团等)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刑事追究(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自处分确定、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公司/本人自愿支付贵公司违约金10万元。
特此承诺
(本承诺不因合同无效、解除、期满而失效,长期有效)
                                    


承诺方(签章)
                    承诺方或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