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4新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4/6/9 16:29:19  来源:  点击次数:15446

 

解读2014新商标法

 

1、对商标注册审查的时限予以明确
修改要点: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导致企业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现行商标法实施十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较大的波动,商标注册审查一度需要四至五年,新商标法规定新注册申请的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异议案件审理时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对不予注册复审审理期限、驳回复审审理期限、宣告无效复审审理期限等也作了规定。
2、一标多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实施后将明显减少申请人商标申请的费用,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3、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5、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针对违反不良影响和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6、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而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该增加条款则事关重大,需要在新《商标法》实施前的几个月内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的做法。
7、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